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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6

一、税收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分别按24%、2.4%的税率计征。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申请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l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的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l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8、对己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9、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日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征的进口商品日录》所列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11、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日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2、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承接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或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可享受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政策。

13、凡进入乐清市中心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有关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用地政策

外来投资者

1、在乐清经济开发区(市中心工业园区)设立在外乐清人投资区,在区域性工业园区和特色工业园区设立在外乐清人投资区,优先解决外来投资企业的用地。

2、凡在本市创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3、外来投资企业在经营期5年内面缴土地使用费,第6年至第10年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

4、对外来投资的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土地净出让金优惠30%;总投资在3000万(含3000万)以上的,土地净出让金优惠50%。

外商

1、在乐清经济开发区(市中心工业园区)设立外商投资区。

2、除执行国家、省、温州市制定的政策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用地优先,每年用地指标首先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求。乐清经济开发区要划出不少于50%的土地作为外商投资用地,土地按当年基准地价优惠25%的价格供给。区域性工业园区和特色工业园区也要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外商投资用地,对外商出资额(合同利用外资数,以外经贸部门批准书为准)在100万至300万美元的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地方留成优惠60%(由此造成的乡镇政府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偿);对外商出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土地出让价款地方留成优惠70%。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外商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对在乐清经济开发区(市中心工业园区)外商投资区投资的项目,土地按当年基准地价优惠20%的价格供给。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外商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无偿提供200亩以内的建设用地。

三、规费减免

外来投资者

1、对外来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40%收取;总投资在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收费标准的20%收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予以免收。

2、对外来投资企业建设项目环评费、建筑噪声费、排污费减半征收。对环境影响小的外来投资企业,环保部门实行填表审批制度,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外商

1、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资源补偿收费除外)一律凭《收费许可证》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取,其他外来投资企业的有关规费按规定低限收取。

2、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环评费、建筑噪声费、排污费减半征收。对环境影响小的外来投资企业,环保部门实行填表审批制度,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四、奖励政策

外来投资者

1、引进市域外的国内投资者投资额在500万(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按投资额的0.3%给予奖励;引进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以上资金,在外资到位时奖50%,项目投产销售发生的再奖50%,最高奖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对外来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按当年为本市创税收的下列比例奖励企业:创税50-100万元,奖励1%;创税100-150万元,奖励2%;创税150万以上的,奖励3%。

3、对自营出口前十强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人民币10万元;自营出口额500万至1000万美元的,奖人民币5万元。

4、对出口退税帐户专项贷款实行贴息。对自营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帐户托管专项贷款当年利息支出,市财政给予贴息,明星企业贴息3%,其它企业贴息2.5%;贷款比例可提高到应退税款的100%;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贷款到期后退税仍末到位的,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半年。

5、对一般贸易出口实现奖励。自营出口企业每出口收汇1美元,地方财政奖励人民币0.02元。

6、对高新技术产品(省级以上认定)每出口额达3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出口企业,超出上年实绩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

7、扶持农产品出口,对农产品(包括其初级产品,下同)出口实行奖励。农产品年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出口企业,以上年农产品出口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

8、培育扶植外贸流通企业。对外贸流通企业,以上年度出口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05元。

9、自营出口企业当年获得UL、GS、CSA、VDE等国际认证,对认证费给予补助,每项认证最高补助比例为50%,最高金额为2万。

10、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各类企业,由政府组织参加境外商品交易会(包括博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的,市财政给予补贴。其中在东南亚地区设摊参展的,每次补贴人民币5000元;在其他地区设摊参展的,每次补贴人民币1万元。

11、帮助企业降低出口收汇风险,对自营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支出给予30%的补贴。

12、鼓励企业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凡经批准的我市企业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13、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对外宣传、外经贸业务培训、欠发达地区出口产业培育和WTO事务协调等活动经费的支出。

14、对被海关评为A类管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15、设立鼓励外贸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十五”期间视情况每年递增。本意见所有补贴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入外贸出口发展专项资金专户,专款专用。鼓励外贸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

16、此前出台的有关扶持政策规定若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外商

1、凡引进外商投资额在30万美元(含30美元)至100万美元,属商业化招商的,按外商到位资金额的0.5%(折算为人民币,下同)给予奖励;属以外资企业引进外资的,按0.3%奖励;属外资企业增资的,按0.1%奖励。引进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包括100万美元),属商业化招商的,按外商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属以外资企业引进外资的,按0.5%奖励;属外资企业增资的,按0.2%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在外资到位时奖50%,项目投产销售发生的再奖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对获年度全国“双优”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

五、投资环境政策

1、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凡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行政服务中心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批手续。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和联合办公制度,一次性完成项目论证、基建立项、环评审批、开工审批等手续。

2、对外来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环境。外来投资者本人、配偶及子女户口可落户在企业所在地,其子女入学入托等可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在滨海新区设立外商生活区,为外商提供完善的生活设施。

3、对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建立市领导“一对一”联系责任制,帮助解决项目在审批、建设、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对来乐投资的外资企业发放自通卡,在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并为外商提供完善的生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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